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行政审批造度鼎新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算帐,现决定取缔构筑智能化、消防设施、构筑装璜装建、构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获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持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领域内发展业务。
二、已获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单一换证准则别离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此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获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依照工程设计资质和构筑业企业资质有关治理划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法子,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造订。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终场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尺度的资质一连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终场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尺度的资质一连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构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尺度>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尺度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构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尺度>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尺度的执行法子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通报至本地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实时与我部构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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