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鼎新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构筑行动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心灵,推进绿色构筑急剧健全发展,积极转变当局职能,逐步奉行绿色构筑标识执行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构筑评价标识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鉴定的绿色构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布告和统一宣告证书、标识。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平正、公正评价的基础上,能够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鉴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布告和宣告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构筑标识评价工作的治理,可凭据本地现实情况,逐步推动绿色构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要加强对绿色构筑评价机构的治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查抄,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发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阐扬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域发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准则上应不少于两个。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实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登记。
四、新订正的《绿色构筑评价尺度》(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构筑项目获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产生设计调换导致绿色构筑有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沉新进行评价,并实时沉新布告评价了局。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构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作为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依照评价要求沉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六、凭据分歧构筑类型,已经颁布执行专项评价尺度的,应在评价当选取该构筑类型的评价尺度。项目地点地域已经登记并颁布处所尺度的,应按现行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进行复审,确认切合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划定,各评价机构在评价中应执行项目地点地的处所尺度。
七、依照项目地点地强造执行的绿色构筑设计规范、设计重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构筑可认定为绿色构筑,并纳入本地绿色构筑项目、面积的统计领域。如上述构筑必要获得绿色构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应依照绿色构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凭据绿色构筑评价有关尺度,推广相应的评价法式。
八、各评价机构宣告的标识、证书应维持统一,原有状貌不变,但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绿色构筑标识证书统一编号,各地能够以本通知所附的编号规定(详见附件1)为参考自行为标识证书编号。
九、各评价机构应实时将绿色构筑标识项主张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了局向项目地点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标识项目情况按季度统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登记(登记内容详见附件2)。
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构筑纳入构筑项目全过程治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伎俩网络、统计、分析和治理绿色构筑项目,疏导绿色构筑健全发展。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原有有关划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构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附件:
1.绿色构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规定
2.绿色构筑评价标识项目登记表
起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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